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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近期批准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这标志着苏州市的生态补偿工作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完善苏州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苏州市生态补偿始于2010年,由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同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并于2013年进行了政策调整。2013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把《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于2014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是在苏州市已有生态补偿实践基础上进行的规范和提升。其中在补偿范围上,将苏州已实施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要补偿的风景名胜区列入补偿类型;补偿标准上,明确一般三年调整一次;资金承担方式上,明确条件具备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统筹制度;资金使用上,明确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资金监管上,完善了村级资金使用监管程序,加强了对镇人民政府资金使用监管;同时明确了违反条例的相关处罚、处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苏州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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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