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出台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近日,泰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市级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套上“笼头”。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范培训类别和组织。培训类别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选择培训组织时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二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办法明确了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法还对副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以及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的讲课费标准予以明确。三是明确“谁举办谁付费”。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所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举办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四是规定“六个严禁”和“五项不得”。“六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五项不得”包括: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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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