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江苏省财政厅等的《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这标志着该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2013年江苏省政府十大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省财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大力支持全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一、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列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体系,即“五位一体”。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划定生态红线和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要求,并强调用制度保护环境。
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促使各地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文明战略部署的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省委、省政府2013年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3]11号),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其中也都明确要求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省级现有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突出“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分配导向,对因实施生态保护而形成贡献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偿,切实增强各地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的能力,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全省“两个率先”进程。
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四条原则:一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对《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一级管控区给予重点补助,对二级管控区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对不同区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采取不同标准进行补助。三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计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四是奖补结合、强化约束,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导向。
三、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省对市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范围依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的生态红线区域确定,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15类,总面积为24104平方公里。其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清水通道维护区、洪水调蓄区、太湖重要保护区沿岸部分等作为主要补助区域,面积合计为18771平方公里,占全省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的77.9%。
四、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补助和奖励两个部分,其中补助是主要组成部分。
在测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不同类型、不同级次的生态红线区域,根据其生态功能作用、提供生态产品等方面的重要性,按照相应的系数和比例进行折算,再根据各地的财政保障能力差异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分配资金。经过初步测算,省级财政共安排近1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
在上述补助资金之外,省级财政准备每年另外再安排部分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如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地区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五、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与监管
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各市、县(市)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增加本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修复力度。
各市、县(市)应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按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要求,编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每年年终将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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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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