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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享受待遇“双提高”

  为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淮安市淮安区近日对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财政补助比2012年提高了60元/人,调整后每人每年420元。

  筹资标准提高后,该区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待遇将有大幅提高,其中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到50%,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及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级医院由75%提高到85%、二级医院由70%提高到75%。另外,近期该区还将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将给予不低于50%的报销比例进行二次补偿。

  该区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60元,2013年度居民个人每年仍缴费100元,但各级财政补助达到320元,调整后每人每年达到420元,财政补助占缴费总数的76.2%。目前,该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达13.41万人,覆盖率超过97%,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已超过60%。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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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