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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实施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近日,泗洪县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统一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上不封顶,多缴多得。

  三是统一个人账户。由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四是统一财政补贴。县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30-50元补贴。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2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补缴年度不享受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级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低保户、特困户、优抚户及享受大病救助待遇人员参保的,个人按最低标准缴费的,由县政府承担30元,同时享受缴费补贴30元。

  五是统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泗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8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六是统一养老制度。《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政发〔2010〕21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政发〔2011〕5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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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