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确认7家省属文化企业为2013年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
经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局、宣传部联合认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苏财税[2009]35号)的规定,南京电影制片厂等7家省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2013年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文化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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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