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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有力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按照省委领导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文件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担任村“三大员”职务累计20年以上,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00元、280元、260元;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280元、260元、240元;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260元、240元、220元。这次调整涉及离任村干部49676人,省财政补助资金提高到每年89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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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