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日前,沭阳县修订完善了《沭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达到医疗救助政策最大限度惠及困难群体,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调整救助对象与范围。将“农村五保对象”调整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将“职工中白血病与尿毒症患者”调整为“职工中白血病、尿毒症、癌症患者”;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调整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人员”;根据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宿迁市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试行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区[2012]187号),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实施医疗救助。
二是提高救助比例。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仍然为100%;城乡低保、特殊困难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第二类救助对象),由70%提高到80%;对处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含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职工中白血病、尿毒症、癌症患者和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患者,由50%提高到70%。
三是提高救助封顶线。2015年底以前政策范围内住院(含大重病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城乡医疗保险补偿封顶标准的50%,修改后三类人员的救助封顶线统一为50000元。
四是降低起付线。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二类救助对象,由4000元降低为3000元;第三类救助对象,由6000元降低为5000元。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