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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出台

  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出台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58号)。《通知》中对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和清算方法、使用范围、预决算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统一计提口径。从今年71日起,各市、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成本费用刚性支出后,作为计提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二是明确计提及清算方法。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三是规定使用范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农村河道)、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四是实行预决算管理。市、县(市)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市)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通知》强调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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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