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调整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宝应县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一是提高门诊结报补偿比例和限报金额。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网上即看即报。参合人员在县内一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30%。一级定点医院门诊每人日补偿限额为3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每人日补偿限额为15元(仅限于补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内药品费用)。二级定点医院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20%,每人日补偿限额为20元。县外门诊医药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
二是提高住院结报补偿比例。县内、县外住院起报线分别为200元、600元。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从 42%提高至6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从30% 提高至40%,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从21%提高至30%。
三是提高补偿封顶金额。将门诊每户每年累计补偿限额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300元。住院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8万元调整为累计补偿限额10万元。符合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按省市有关文件参照执行力。
四是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在2010年确定的21家定点医院基础上,将省、市确定的定点医院纳入我县定点医院范围内。
五是扩大药品和中医药服务项目报销范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中药饮片在原基础上提高10%的报销比例。
六是增加部分康复项目。根据《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精神,凡符合文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 -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的,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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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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