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乡村医生养老有保障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泰兴财政补助500多万元,一次性解决全市862名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凡经注册取得省卫生厅执业证书,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缴纳,12%由市财政补助。对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经本人申请,按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办理。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村级医疗机构工作,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不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月补助标准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工龄数×8元的系数,工龄超过35年按照35年计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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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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