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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着力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统筹制度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镇江市通过预算管理与基金调剂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做到“六个统一”,实行统筹管理。一是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基数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四是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五是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范围内统一待遇核定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的准入、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是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市施行基本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把握“五个环节”,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建立四个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工作计划、政策调整等因素,以公历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预算审批,由各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预算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各预算单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于每年1231日前会同对各预算单位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全市年度基金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预算的预测分析。对预算调整:基金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有关单位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对基金决算,年度终了,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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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