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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该省出台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一是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包括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总量、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和任务和核定经常性收支;二是落实财政投入政策,探索多渠道补助方法。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三是实行绩效考核补助,在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采取年初全额预拨、年底或次年结算的方式拨付政府补助资金。

  省级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补助。对村卫生室,经考核后按每行政村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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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