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保障南京市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提高。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具体调整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原浦口、原大厂等原十区由33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江宁区、原江浦县不高于360元/月,原六合县、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270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具体调整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210元/月,其他区不低于24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计调标后,2009年7-12月该市城乡低保支出将新增约2240万元,其中:城市(镇)低保经费增加1400万元,农村低保经费增加840万元。全年城乡低保支出将达到2.92亿元,较2008年增长22%。同时,由于上调低保标准,该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相关群体的补助标准将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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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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