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城乡低保标准超全国农民纯收入水平
新年伊始,昆山推出八大惠民举措,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8年的350元/月,增加至2009年的410元/月,全年达到4920元,超过200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同时出台的其他七项惠民举措包括:
一是提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70周岁以下250元/月,70周岁以上280元/月。
二是调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农保缴费基数调整为525元/月,调整后每位参保人员全年缴费标准为1575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补助472.5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630元。
三是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后的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补助110元,村级集体经济补助2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纳80元。
四是出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以货币补贴为主、租金减免为辅,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五是出台《城镇低保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城镇低保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法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减免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六是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暂行办法除了规定相关的标准,还特别规定经济适用房须购满10年方可交易,交易时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缴纳收益金,由市建设局代收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未缴纳收益金前,不得私自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是实施昆山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为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对低保人员等八类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经民政、工会、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本市户籍困难人群,分别实行保费补助、医疗实时救助和年度救助,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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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