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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源财政:四举措强化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今年来,湖南省桃源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央和湖南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强化四项举措,科学调整资金拨付流程,进一步规范资金核算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认真落实资金直达新规。该局根据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出台的湘财农【20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出台了桃财涵【2022】4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县直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方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账户。 

  二、科学调整资金拨付流程。为确保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便于资金监管,同时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实施相关项目的最终收款人。其中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三、合理规范资金核算管理。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乡镇(街道)共同负责项目全程监管,资金直接支付给实施相关项目的最终收款人的,在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设专账核算;资金直接支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专账核算。 

  四、严格确保资金支出进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应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相关资金支出进度不低于30%,6月底前不低于60%,9月底前不低于80%、12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除质量保证金外);对于上年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也要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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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