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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娄星区财政局印发《娄底市娄星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多措并举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严格预算管理。明确规定分配给区管民办学校的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区管民办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报送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负责为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快预算执行,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相关规定将资金尽快拨付到位。项目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此外,要求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娄星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以及其他有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民办学校。 

  三是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等。同时,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育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民办教育资源、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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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