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提前完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
为了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负担,提升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业竞争力,缩小不同模式出租汽车间的经营成本差距,郴州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郴州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工作方案》,于今年5月提前完成了5507.03万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
一是明确清退范围。按照“谁交的退给谁”的原则确定清退对象,明确清退范围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预收的市中心城区现有在营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使用年限尚未到期部分的有偿使用费。清退起止时间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车辆特许经营权期界满之日止。车辆特许经营权起止时间严格按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确定(以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
二是明确清退金额。清退金额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还。预收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清退按月计算(精确到元),不足1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月份数。具体清退金额以市运管处、市财政局与市城区各出租汽车企业共同核实的数据为准。已预收的出租车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分两个阶段清退,2016年底前清退50%,2017年6月底前清退50%。
三是明确清退办法。各出租车企业按照《郴州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工作方案》规定提交资料报市运管处审定、备案,市财政局按照汇总的审定结果将清退的费用拨付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企业再将应清退的费用据实退返给承包(租赁)驾驶员,做好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领款签字手续工作,并保存好驾驶员领条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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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