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财政局六举措强化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市政基建工程管理
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永州市财政局联合市住建局进一步明确了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一是明确项目审批管理。严格项目立项等报建审批程序,项目可研、设计、概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变更及变更签证、竣工验收、项目结算等关键环节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控制与分析工作,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未按规定报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已履行审批手续,达到开工条件亟需开工的项目,在建设资金没到位的情况下,必须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选择具备资质并有建设资金能力的施工企业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项目预算管理。除按规定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预算外,凡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且必须先接受市住建部门初审,再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做为预算安排、招标(控制价)等的依据。
三是明确项目采购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对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按市财政局转发的《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对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中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在对项目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将要求建设业主单位主动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投标,否则不予以决算审核。
四是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从项目设计环节开始把关,把有关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招标等活动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金额内。同时,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防止突破预算,对工程必须变更部分,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印发的《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对设计变更预算超过50万元的,要求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五是明确项目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有关约定,且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同时,必须遵循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施工合同不能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决算批复后按规定支付。
六是明确项目决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将工程竣工材料报送市住建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建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先后组织开展决算评审,并据此作为拨付工程尾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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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