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齐心协力推动惠民保险业务取得新突破
一是认真落实承保规模,确保按时完成承保任务。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仍由省财政拨付到市县财政,并实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管理。保险条款、费率、保险金额及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文件执行。一方面,在确定承办机构、承保险种和承保数量的基础上,各县区将出台 2015 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全年农业保险目标任务。为确保农业保险的连续性,在承办公司、承保险种和承保规模上,原则上维持上年不变;对于去年新进的公司,首先要取得省保监局审批的承办资格,且只能在审批的区域开办审批的险种。在承保规模和险种的调整上,综合考虑该机构承保、查勘、理赔能力,特别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承保机构。另一方面,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根据我市实际,农业保险项目的签单承保都有时间要求,早稻保险要在 5 月 20 日之前,中稻保险要在6月30日之前,晚稻保险要在8月15日之前,棉花保险要在6月30日之前,玉米保险要在在8月31日之前,森林保险要在10月31日之前,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要在11月30日之前,油菜保险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二是切实解决配套资金,确保财政补贴足额到位。根据省、市的规定,今年种植业(不含森林和烤烟)保险保费补贴为:中央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25%,县财政补贴不少于10%;零冷两区、回龙圩、金洞管理区财政补贴 7%,市级财政补贴3%,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 30%,县财政补贴 10%,林权权利人承担 10%。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鼓励县财政给予补贴,其余保费由林权权利人承担。烤烟保险产区烟草部门承担保费的 64%,省财政补贴 16%,县级补贴 16%,烟农自缴 4%。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育肥猪保险中央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区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0%。按中央和省财政厅要求,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实际配套。县区财政补贴资金要与农户自交保费同步到账。对搞虚假配套,影响受灾农户赔损的,将严肃处理。
三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农户保费收取到位。农业保险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工作量大,加上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如果单靠挨家挨户去向农民收取保费,承保面和时间进度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动员各方力量,多渠道筹资,千方百计筹措好农户自缴保费部分。以乡镇、村组为单位层层召开动员会,按省财政下达的承保规模分配布置投保面积,同时充挥发好乡镇兼干和村级协保员作用,组织上门收取农户自交部分的保费。动员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组织及种粮大户交纳农民自负部分保险费,认真做好易受灾的农户的保费交纳工作。
四是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工作量大,实现签单到村、赔款到户,离不开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按照 2012年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保险承办机构要着力抓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培养素质过硬的农业保险专业团队。乡镇农业保险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乡镇兼干和村协保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每个行政村要明确一名协保员,原则上由村主干担任。乡镇农业保险服务人员和协保员的报酬,实行补贴加奖励,从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中列支。乡镇要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公场所方面,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兼干和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动员、组织协保员收取保费,为农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行农房统保业务、“一元/二元民生”统保业务、农村村级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让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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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