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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规范基层财政财务管理出“良方”

  近日,桃源县县委、县政府印发《桃源县乡科级领导班子运行规则》,将财政财务管理列为重要内容,出台九条规定予以规范。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具体包括:1、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计划;2、财政财务管理办法;3、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调整异动;4、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分配方案;5、单笔2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6、其他财政财务重大事项。

  二、坚持 “一支笔”审批。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分管纪检监察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财务支出实行会签审查、分级审核、“一支笔”审批。

  三、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确保办公性行政经费“零增长”, “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四、坚持 “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应当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应当按政策、按预算、按程序办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在机关账套外领取补助和报销费用。

  五、坚持公开透明。按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的要求和专项资金公开的具体办法,将单位部门预、决算和专项资金等在单位门户网站和单位政务公开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坚持依法办理采购事项。 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七、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融资、单位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投资预、结算评审。严格遵守“未经投资评审一律不准招标,未经投资评审一律不准开工,未经投资评审一律不准付款”的规定。

  八、加强基层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监管。县直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乡镇站(所、办)财务归口乡镇财政统一管理,村(居)级财务由乡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代理服务。

  九、加强单位财务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研究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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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