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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公车配备管理落实“三个严控”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桃源县出台了《桃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为主任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县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与县控购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有编配备,依规更新,编内申报,照章审批”的原则,重点落实“三个严控”:
  一、严控公车编制。严格按照全省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后的编制总数为上限,只减不增。今后申报公车购置,将严格按单位、按编制审批,无编、超编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控配备标准。《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公车配备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般公务用车类,小轿车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商务车、旅行车正处级单位配备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副处级单位配备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配备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皮卡车配备价格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类,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配备16座以上中(大)型客车的不超过45万元。
  三、严控公车换购。编内公车使用10年以上(含)且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换购。公车换购审批程序是:
  (一)单位向县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提交购车报告,载明新购车型、排气量、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属更新车辆的,应先说明更换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情况。
  (二)单位将旧车送交县公车办,对于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将实行调剂,不需调剂的车辆统一交国资局处置。
  (三)县公车办对单位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属编内换购的,由单位填报相关表格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缴纳社保情况、县国资部门审核资产配置情况、县纪委签署意见、县公车办审批,出具公车购置审批单。
  (四)单位凭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签批的报告、资产处置批复、车辆购置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批表、车辆购置审批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县控购办核实单位车辆编制、批准换购车辆排气量、价格后开具控购证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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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