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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实行“八个统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行为,涟源市按照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对全市政府举办的19个乡镇(中心)卫生院、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田心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统一财务管理。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涟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所属分院、医疗点为报账制单位。市集中核算中心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二、统一编制预算。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按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和任务,提出预算安排指导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椐指导意见编制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三、统—设置账户。撤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银行账户,由市集中核算中心开设财务中心总账户,在总账户下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账核算。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收入集中汇缴专户”和“备用金专户”,分别用于收入汇缴和支付支出。

  四、统一报账制度。制定统一的报账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收入缴存、支出报账等业务。

  五、统一收付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收入集中汇缴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收入,现金提取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理。原始报付凭据由单位报账员预审后,一事一单填报报账清单,并附原始报付凭据报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核定。对批量药品、医疗器械、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实施。拨付费用由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直接拨入备用金专户。

  六、统一采购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材料、设备等采购事项,必须按规定报市卫生局审批后方能进行,所采购物资或服务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和项目单位。

  七、统—票据管理。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对原有票据进行统一封存,并负责新票据的购买、核销、清理等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申请领用票据,并严格实行“限额领用、票款同行、定期缴销”的制度,严禁坐收坐支。

  八、统一财务公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定期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会计报表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实物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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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