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出台10条政策鼓励和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
为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日前,永州市出台10条扶持政策。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级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1 000万元,用于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小微型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扩能改造、技术升级项目贷款贴息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其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比例原则上要达到30%以上。全市每年筛选300家以上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的小微企业由受益财政予以重点扶持。
提供信贷相关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贷款总额每增加2O00万元,由受益财政对贷款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200O万元的按增长比例予以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 0万元。建立小微工业企业担保贷款补贴机制,对担保机构年度对小微工业企业担保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担保额1%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偿。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受益财政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评审、咨询费)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综合费率在3%以下的担保业务中所出现的年度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加强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各类银行金融机构来永州设立分支机构。凡在永设立机构的银行,自开业2年内每年给予定额房屋租赁补贴。大力支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永州设立村镇银行。对与市外金融机构合作,建成并向小微企业打捆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由同级财政按贷款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小微企业建设。充分利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各项现有政策,简化手续,降低门槛,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和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大专以上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在岗技能培训。
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特色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结合工业园及创业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标准厂房,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配套建设生产性服务设施及公共租赁房的,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起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每年不低于5家,对认定的小微工业创业基地,除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外,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优先选用合格产品。积极引导本地居民消费本地小微企业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小微企业产品,加大对其产品的宣传力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小微企业在本地相互配套上下游产品。
支持创新创优。鼓励名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湖南省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湖南著名商标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永州名牌的生产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对各职能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给出答复。对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最短期限办结,对超时或拖延不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工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免;工业园区外的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均按下限标准的30%内收取。严禁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乱执法,除省以上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对小微企业搞任何形式的检查评比,确需检查评比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十大小微企业优秀企业家、小微企业20强,由受益财政对获得小微企业优秀企业家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小微企业2 0强的给予2万元奖励。小微企业员工在评定职称、评选劳模、评选优秀党员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大型企业员工同等待遇。
加大舆论宣传推介。通过开辟专栏、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小微企业,推广经验,树立典型,提高小微企业社会知名度,大力营造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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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