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近日,湖南制订出台了《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湖南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该《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世界自然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都应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畴。
《办法》还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缴款人应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不得使用资金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下一步,湖南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分类制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湖南非税收入管理,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办法》的出台,对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促进“四化两型”建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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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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