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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

 

  湖南省决定从2010 1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该省进行的又一次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分税分享、统一规范,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精简高效、注重基层”。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两个:一是按照分税制体制的原则实行收入分享改革,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州、县市按统一比例分别分享,进一步规范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二是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城市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将维持现行体制,考虑长沙市作为省会城市,将毗邻长沙市城区的长沙、望城两县继续由长沙市管理,不纳入“省直管县”范围,其余79个县市全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后,县市财政体制直接与省财政联系,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简化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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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