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县处级党政机关配备20万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科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适当下调标准。
二、建立购车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分管控购的县领导和纪检监察、财政、公安交警、审计、控购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公务购车审批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集中审批公务购车事宜。
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领导干部岗位职务调整、交流、调动不准带车,必须履行公务用车移交手续。
四、严格执行公务车报废更新制度。车辆使用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经批准后才能予以更新;旧车上缴县财政统一进行集中拍卖处理,处理变现收入上缴国库。
五、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擅自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经查实后,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纪律处分;尚不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组织处理。对私自驾驶公车造成公车丢失的,由个人按评估价格的50%赔偿;超编、超标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所得收入上缴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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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