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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推动修订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湖北省财政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修订工作。9月25日,条例(草案)已提请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

  2015年出台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021年4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正式实施,对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要求,进一步提高湖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必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条例坚持目标导向,旨在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益,落实资产管理全口径、全覆盖要求。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基础管理相对薄弱等问题,条例(草案)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权限,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约束有力的管理体系。条例(草案)还着力加强基础管理,规范资产台账设置要求,完善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管理制度等。此外,条例(草案)构建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在资产配置上,确定资产配置的总体性原则及配置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在资产使用上,明确资产使用用途,并对出租出借、捐赠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在资产处置上,规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可处置资产的范围,对权属关系不明确等情形中国有资产的处置作出安排。同时,完善细化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资产集约高效利用。

  条例(草案)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从湖北省资产管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操作性;加强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衔接,充分研究落实关于加强监督统筹规划、报告编制监督、问题整改监督、重大事项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在保留原条例中湖北特色条款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近年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办法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以纳入法规条款的形式加以固化,为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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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