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调整完善镇(区)财政管理体制
5月21日,南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对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南政发〔2018〕15号),决定对11个镇(区)和1个开发区实行“收入统一管理,转移支付补助,核定支出基数,明确收支责任,超收比例分成,欠收等额扣减,自求收支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老体制是在“分税制”条件下,经过十年运行,结束了历史使命。新体制进一步理顺县、镇(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镇(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县、镇(区)、村(社区)三级支出的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公共财政服务均等化进程。
一是培育乡镇财源。通过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开展大招商、招大商活动,努力发展区域经济。鼓励镇(区)招商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积极发展“飞地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田园山林绿色经济,不断壮大镇(区)财政实力。
二是强化税收征管。按照“属地征收、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各镇(区)税收一律按财政部门划定的税源归属和税收级次,由税务征收部门分县、镇(区)收入级次分别统计入库税收,严禁跨区域、跨镇(区)调节税收。
三是强化预算编制。各镇(区)要按《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并经本级人大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加强财政决算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镇(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防范财政风险。加强镇(区)、村(社区)债务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镇(区)、村(社区)债务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府专项考核。锁定老债务,严控新增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析,把化解债务作为考核镇(区)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是严肃财经纪律。各镇(区)必须严格遵守“三公”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规范财政收支和内部财务行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是实行“乡财县管”。通过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县级财政直接管理和监督镇(区)财政收支,促进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科学安排财政支出,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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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