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突破,它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迈入了法治化轨道。
2006年财政部35、36号令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湖北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和改革力度在全国位居前列,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据财政决算统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5222亿元,约为企业国有资本的1.6倍。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也暴露出监管职责不清、产权不明、配置不公、处置随意、效益低下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为管好、用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湖北省财政厅针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既有立法建设存在着碎片化、滞后性、粗放性和位阶过低等不足,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积极推进地方性立法进程,填补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了层级清晰、公开透明、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为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和分工,《条例》确定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依法强化了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边界,真正做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强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源头管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对资产配置、有偿使用、资产处置、收益征管等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如: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和节能环保,并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必须严格审批等等。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社会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过程,规定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同时,依法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占有使用的存量资产信息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事项和资产专项清查行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为强化政府的统筹功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调剂。
为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