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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出台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14号)以及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政办发[2007]24号)要求,结合崇阳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29条,建立4项制度、强化4项管理。4项制度是: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集体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项管理是:货币资金管理、村级建设项目管理、会计档案整理、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各乡镇财政所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理本辖区行政村会计业务,各村委会支出实行报账制,设报账会计一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乡镇财政所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金额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各项支出,由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讨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开支(如工程项目等),由村民代表表决、民主理财小组全体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办法》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村集体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财务及经济往来活动,一般应采取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必须采取现金结算的,如村干部报酬、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村集体受有关单位委托或自身需要,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银行、信用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银行信用社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办法》重申,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在乡镇的监督下,委托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招投标;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发包或工程建设,须经县级以上组织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工程项目验收制度。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对不合法、不合规票据不得入帐,杜绝“白条”。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实行转帐直接支付。

《办法》明确,会计档案由乡镇财政所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保管。乡镇财政所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村级和乡镇财政所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办法》强调,村级财务每半年应及时公开结果,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存档备案。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各乡镇抽取2-3个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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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