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荆州市制定出台《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对参保(合)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不受病种限制。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个人负担费用明显降低,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大病医疗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根据确定的筹资标准、起付线、报销范围、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投标,公开遴选3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2013年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