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为全县1890名优抚对象“加薪”
日前,京山县财政局拨出专款224.151万元,为全县1890名优抚对象增补2011年10月至今年3月的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据了解,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按抗日战争前入伍和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两个级别,其生活补助待遇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和475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助标准按入党年限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360元、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5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同时,从一级到十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都相继调整;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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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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