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镇医保将实行市级统筹
近日,襄阳市政府发布《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目前各县(市)级统筹改为在全市范围内的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全市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
一、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为防范基金风险,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各县(市)和襄州区按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5%上解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用于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县市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
三、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8%缴纳,职工本人按2%缴纳。统一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各县(市)和襄州区若执行有困难,可暂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执行3年过渡期。城镇居民筹资标准设两类,可自由选择:一类人员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二类人员个人属于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统一医疗待遇。城镇职工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从300元至700元不等,市外住院为700元;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住院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标准,统一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增加了城镇居民生育补助待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完善了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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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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