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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从严管理公务用车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郧西县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购置、处置行为,从严管理公务用车。

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加强公车贴标识的管理,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张贴“公务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下属单位名义购买车辆和与下属单位换车;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县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单位有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严把购置和处置审批。车辆购置必须严格采购程序,购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县政府审批。车辆报废、调配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随意更新。单位现有车辆超编的,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有偿调剂超编车辆。凡是需要处置的车辆都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交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开拍卖处理。严禁单位自行处置。

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数根据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和现有公务用车数量,公务用车重新核定编制,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编制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直党政机关,按编制人数每20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20人以上的,按20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20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单位编制人数少于5人的原则不核定公务用车。

加强监督与管理。县公车审批管理办将加强对公务用车编制、购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超编或超标准购车。加强公车贴标识的管理,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张贴“公务车”标识。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同时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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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