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十个不准”严格监管涉农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竹山县县长佘立柱在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检查督办会上提出“十个不准”,并以政府文件形式正式下发,规范各项涉农资金监管。
一是不准擅自发包,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队,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招投标。
二是不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三是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部门或乡镇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得二次分配。
四是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专项资金必须存放在财政部门设置的规定账户上,不得以个人名义以存款单的形式存放财政性资金。
五是不准长期延压、滞留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下拨后,当年必须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积压、滞留。
六是不准将专项资金划入政府机关事务室。县级财政拨付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授权乡镇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及时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授权乡镇支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及时直达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划转乡级政府机关事务室,中转支付。
七是不准假票入账,白条入账。每项工程必须有工程预算、合同,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按竣工决算列工程支出。
八是不准套取、骗取上级财政性资金。严禁编报假项目、假合同、假花名册套取或骗取资金。
九是不准违背专项资金报账制规定。没有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的,财政及主管部门停拨或不再安排资金。
十是不准抵扣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一折通”发放到个人,不得用于抵扣农民欠款、不得用于抵缴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抵交三农保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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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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