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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全国首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行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于200911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从2010年度起长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全国农村合作医疗发源地,2009年全县农民参合人数达到了319803人,实现了全县农民全员参合,全年补偿病人医疗费用2500多万元,补偿率达47%,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落实,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基金代收等资金的筹集、基金管理和报销补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要求。并明确规定,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收筹集和资金使用监管单位之一,必须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在基金的代收活动中,做好政策宣传,保障代收基金专用票据供应,基金的解库和使用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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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