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四制”规范财政所经费管理
一、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制。根据财政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财政所编制年度经费收支计划,用款计划要注明经费来源及支出明细,确保月度用款有计划,经费支出有明细,打破财政所经费支出毫无节制惯例,实现经费开支有保有压。
二、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一是规定财政所经费报审制具体时间;二是规范支出标准,财政所单项支出达到1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向农村财政管理局申报,并填制《大额支出申报单》,1000—3000元由农村财政管理局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联系财政所的局领导审批,有效遏制挤占和挪用预算资金及专项资金现象发生。
三、执行经费收支公示制。一是按农村财政管理局规定,财政所经费收支明细必须按月在所内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让职工有知情权、监督权;二是实行通报制,由农管局牵头组织,从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支出坚决拒绝,违规开支,谁签报谁负责,对超额扩大支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责任追究制。以财政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会计为第二责任人,对擅自挪用、截留财政性资金,金额在2万元以上,撤销责任人职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报送纪检、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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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