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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从7月1日实施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封市全面实施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改革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原则,建立健全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调整职工医保统账结构规范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增强医保基金的共济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改革后,普通门诊统筹设定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按次设定,三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4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月限额及年限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元、2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按规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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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