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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聚焦营商环境评价和企业反映突出问题,全面推动政府采购流程再优化、效率再提高、服务再提升,打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优惠政策“零折扣”

  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者周期较长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代替履约保证金。加大价格扣除政策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按最高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规定预算单位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加快资金流转速度。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二、优质服务“零缺陷”

  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书面告知(包含电子方式,下同)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投诉处理“快查快办”。明确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损害环境“零容忍”

  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并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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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