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多策并举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为促进农民进城购房,科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16年2月5日,三门峡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从财政补贴、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就业创业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等诸多方面制定细则,全方位支持该市农民进城购房。
一是实施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从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农民在湖滨区、商务中心区、开发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二手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具体标准是:首套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凡农民集体团购新建商品住宅10套以上,每平方米增加30元财政补贴。新一轮国家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单独购房享受团购政策;集体团购可再享受每平方米30元财政补贴。在此时间段内,农民在上述区域购买有预售手续的新建普通住房或二手房还可申请实缴契税额50%的补贴。新一轮国家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购房给予实缴契税额100%的补贴。
二是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进城农民待遇。改善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设立农民进城购房服务专门窗口,农民进城购房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公积金缴存。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经商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对进城农民的既有权益保障做出规定: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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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