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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20134月,三门峡市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实施办法》,重点从  四个方面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

一是实行统一定编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辆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本着规范公车管理、保障工作运转、压缩车辆规模、降低行政费用、适度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编制数量根据用车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一套工作机构,挂两块(含)以上牌子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可不占编制。

二是明确公车定编标准。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减1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超职数和非领导职务按2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县处级领导干部按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领导职数减2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按规定配备的非领导职数每两个职数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超配备的领导及非领导职数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一般工作人员按人员编制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不足15人的四舍五入。离退休老同志用车每3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不超过4辆。大中专院校和医院按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院校领导班子职数减2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它工作人员按每15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三是严格公车编制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并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缺编4辆以下的单位限购车辆,每年只能购买1辆;缺编5辆以上的单位,每年最多购买2辆。建立《三门峡市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账》和《三门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台账》,并对市直单位发放《三门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证》,对各县(市)、区以通知形式下达编制。

  四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后,不得擅自变动。用车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购置、使用无编制的车辆,财政部门不予供给保障经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不予列入编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入上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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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