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政府发出通知,我市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了上调。从2013年元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6万元,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县级医院报销70%,市级医院报销60%,起付标准分别为乡镇200元、县级400元、市级以上600元不变。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9万元,此次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达15万元/年.人。
从2013年7月1日起,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到8万元,大病救助保险由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22万元,两项合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30万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