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指导意见
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贡献了全省61%的GDP、51%的税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较大的困难,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营业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二是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二)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对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继续用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政策,不断扩大资金规模。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补助资金,促进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运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现新产品、新工艺和特色服务的创新;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境外展销、产品宣传推介等活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运用出口信保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发挥保单抵押融资功能;运用特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小企业向特、新、专的产业集群方向发展。
(四)省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有效形式,专项用于支持特色突出的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支持传统产业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合作配套,实现专业化协作发展,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三、鼓励银行及非银行机构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从2012年开始两年内,对财政出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比上年增加额,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县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由省级和本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对市县财政向担保机构补充风险准备金,省财政给予奖励。
(六)加强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及商业银行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额的0.05%-0.1%给予发行费补贴。财政按照商业银行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贷款规模作为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办理存款业务的考评指标。在新增代发工资、办理公务卡等财政业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对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规模大、增量多的商业银行。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外经贸促进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外贸等业务;对出口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对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同时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挥融资功能,对用出口信用保单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八)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将中小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九)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分工协作。鼓励产业集聚区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大上下游产品需求的宣传力度,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实现专业化分工,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对于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明显的大型企业,按照带动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和收入规模,在安排财政扶持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对于积极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与大型企业合作配套能力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和补助。
四、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和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研发、检测、技术推广、质量追溯、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建立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产业集聚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政策宣传、权益维护等服务。对社会开办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新设立的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创办中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各地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创业基地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放宽准入条件、减免部分税费、提高小额贷款等,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外出打工人员等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人才积极创立中小企业;支持大型企业创办专业性的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对于创业基地成功孵化一家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十家小型企业的创业基地,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五、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十二)支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区发展。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标准厂房,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中小企业,在前两年对其厂房租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缓解中小企业初期投资困难。
(十三)培育和创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实现集中、集群、集约发展。
六、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十四)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组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开发基地,对产学研合作的试验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于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给予申请费用补助。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向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传统优势、高成长产业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六)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列入财政支持发展企业名单。
七、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制定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落实财政部和发改委免征小微企业部分收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十八) 支持加强劳务用工的招聘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就业招聘网络平台,必要时有关部门要牵线搭桥,带领企业到农村或者外地统一招工,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支持有关部门联系技校、职校,引进专业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并引导鼓励他们在中小企业就业。继续支持开展“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加大劳动力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按照企业培训新增的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工人数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十九)继续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继续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定期开展企业调研,关注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宣传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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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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