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近日,新乡市正式出台《新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
一、救助范围更加广阔。按照《救助办法》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救助办法》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等情况。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将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二、救助标准更加科学。临时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量的1%~2%,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临时救助资金安排。按照规定,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一次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下,由相应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需求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救助程序更加透明。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和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等工作,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审批结果将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补充调查。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对象是低保(五保)对象,必须将临时救助资金按时转入被救助人的低保(五保)资金发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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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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