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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迅速落实财政部部署 出台多项财政政策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结合省情实际,于2月4日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市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三个层面出台了11项财政政策,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在支持市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方面,一是加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政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二是建立市县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资金需求,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截至2月4日,省财政厅已先后5次向市县调拨资金,比同期增长41.2%。目前看,各地国库资金可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三是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单位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也无需审批,可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迅速组织采购,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到位。

  在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方面,一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二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四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和省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方面。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给予补助;对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省级财政按8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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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