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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部门预算公用经费
分类划档定员定额管理

  为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办法,明确开支范围、规范支出标准,黑龙江省级财政对省级统管后的市县区及农垦、林区和铁路共326个法院、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公用经费实行了分类划档及定员(实物)定额管理。

  工作中主要遵循五方面原则:一是依据国家加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二是立足房屋面积、车改保留车辆、信息化及装备投入、编制和在职人数等事业规模现状;三是参考2018年实际支出,以及2019年预算安排、调整和执行进度等情况,剔除一次性和不合理支出,通过测算予以分类划档,同时,分别确定相应定额;四是坚持“有保有压”,如: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的书记员、文员、法警和司机等临时聘用人员,按确定的数量和经费拨款标准全部予以保障。对尚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大型维修、购置、资本性支出等经费,一律不安排经费预算。五是提高预算一次到位率,充分考虑事业发展和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需要,区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不同情况,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不可预见支出项目。根据上述原则,将2020年上划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和总额分为五大类:一是按聘用人员或同聘用人员有关的项目经费定额;二是按房屋面积和当地收费标准核定的取暖费实物定额;三是单台车辆消耗定额;四是其他公用经费定额;五是不可预见支出定额。同时,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相关事业规模核定项目经费预算。

  实行公用经费定员(实物)定额,以及分类划档管理,规范统一支出标准,特别是通过“钱随人走”等办法,将核定的聘用书记员等人员总量交由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分配,有效解决了临时聘用人员无序增长、经费安排标准不统一、不均衡等诸多管理方式的弊端和问题,使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核定切实符合预算单位事业规模实际,进一步提高了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精准度和一次到位率,确保了预算经费安排的公平和公正,优化调整了各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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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