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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啥标准?新规来了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从制度层面,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制定了新规则,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规范差旅伙食费管理。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交纳用餐费用,并提前告知餐费控制标准。安排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时,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各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费。根据现行规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天,到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120元/天(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在定点接待宾馆、饭店或其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二是规范市内交通费管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费。现行政策规定为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天(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本次印发的《通知》一方面解决了此前交纳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规定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了此前接待单位“不敢收”的问题。

  此外,新规还在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包括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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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