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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图片)

  日前,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备案,从2016年8月1日起,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口岸、绥芬河口岸率先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其中,绥芬河口岸成为全国首个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陆路口岸。       

  

  

  截至8月2日8点26分,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办理了第一笔离境退税业务,开出了中国陆路口岸离境退税第一单。   

  来自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的玛格丽塔,成为在黑龙江省出境享受该政策的第一位境外旅客,标志黑龙江省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启动实施。目前,黑龙江省首批确定退税商店30家,分布在三个试点城市中心城区的商场、商业街,其中,哈尔滨市20家,黑河市5家,绥芬河市5家,在黑龙江省购物、从黑龙江省离境的境外旅客,可以实现在黑龙江省跨区域购物退税,年底前将实现全国跨地区互联互通。今年3月份以来,为推进此项政策尽快在黑龙江省落地实施,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税务、海关及试点地区做了大量前期基础工作:

  一是召开会议,做出部署。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工作会议,落实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要求试点地区切实发挥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义务,并下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离境退税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草拟方案,协调推进。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哈尔滨海关等部门,落实了退税场所、退税商店、退税软件、退税手续费等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代省政府草拟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同时,采取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部门和试点地区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组织验收,确保实施。省财政厅联合省国税局、哈尔滨海关对试点地区的空港和口岸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沟通解决,为确保试点地区政策如期实施提供了必要保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认真总结离境退税实施情况,制定规范申建标准,并结合申建地区政府意愿和口岸基础条件,采取先建设后审批的原则,逐步推动黑龙江省离境退税政策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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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