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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连续4年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低困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具体为,将市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10元提高到460元,增幅12.2%,财政补助水平由月人均270元提高到320元,增幅为18.5%;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60至552元;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至690元;为加快哈尔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缩小城乡待遇差距,此次对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508元,增加790元,增幅达46%,比省规定的年人均标准2181元,高327元,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1236元提高到1810元,人均增加574元,增幅46.4%。

  哈尔滨市自2010年以来连续4年提高低保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温暖,使城乡低收入群体能够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有力地促进了哈尔滨市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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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6日